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一男子与他人合伙经营食用菌,以资金不足,需扩大菌厂生产经营为由,向17人非法吸收存款240万。2月9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涉案人员获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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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5年,陈某某在彭州市红岩镇某村与他人合伙经营食用菌。在此期间,陈某某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不足需要扩大菌厂生产经营为由,通过承诺给予高额利息或者投资入股的方式,以口口相传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共计向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万元。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菌厂的经营、对外支付利息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共计向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万元,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提醒,一些公司、自然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存款,这些资金缺乏监管,去向不明,无法保障资金安全。受害群众在不法分子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只考虑经济利益,忽视潜在风险,导致群众财产权益受损。法官提醒市民,要加强金融知识和投资风险的认识和学习,增强对金融产品的辨别能力,提高自我风险防控意识,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多知道一点
彭州法院梳理了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非法吸收资金。
2.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科技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市民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逸。
3.打着“养老”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
4.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以价格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市民购买,然后携款逃跑。
5.假借P2P名义,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款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共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