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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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5、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6、(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7、(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8、关于请示的其他要求。
9、一文一事。
10、为了便于领导批复,请示行文必须一文一事。
11、这就是说,每则请示只能要求上级批复一个事项,解决一个问题。
12、2、请批对应。
13、一请示,一批复。
14、没有请示就没有批复。
15、请示所涉及的问题,一般较紧迫,没有批复,下级机关就无法工作。
16、因此,下级机关应及时就有关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应及时批复。
17、3、事前行文。
18、请示应在问题发生或处理前行文,不可先斩后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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