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2、一、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3、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5、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的行为为根据。
6、3、作为主体的一方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
7、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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