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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材料款和违约金等合计12000元。
该案件受理后,立案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了开庭时间。但在开庭时,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经法庭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亦无法取得联系,在定好的开庭时间的基础上等待1个半小时后,原告仍未到庭,亦无法取得联系。法庭将此经过记录在卷,并由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签字确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法院当庭做出该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的裁定。该案结案后,原告又重新提起诉讼,不仅又缴纳了一次诉讼费用,法院的开庭前准备工作也需要重新再准备一次,如此不仅损害了自身利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温馨提示:
该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依法行使自身权利,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拒绝浪费司法资源。法律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也要积极依法进行,配合好法院工作,保证提高案件质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原标题:《【以案释法】金塔县法院:积极履行权利义务 拒绝浪费司法资源》